{{ $t('FEZ002') }} 輔導室|
1.本市市民品德操守良好,最近3年 內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由個人或機關團體推薦參與傑出市民遴選:
(一)發明或著作,經相關主管機關核定,對本市市政建設確 有重大貢獻者。
(二)對本市市政興革提出具體建議或改進措施,經本府採納 辦理,有重大具體績效者。
(三)積極參與推展社會公益活動,促進社會和諧,具有重 貢獻者。
(四)對國民外交具有重大績效者。
(五)具有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堪社會表率者。
2.本市市民具上開事蹟者,得依規定由個人或機關團體詳細填具推薦表一式11份連同相關佐證資料,7/31前函送民政局進行審查及遴選作業。
3.檢附臺北市傑出市民遴選作業要點、推薦表及個人資料查詢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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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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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3-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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