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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函釋,公費生於義務服務期間倘調用至主管機關服務,不符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規定一案。

{{ $t('FEZ002') }} 人事室|

一、教育部函釋以,依「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公費生義務服務期間,不得申請異動、調職。但中央主管機關基於業務需要,得經分發學校及該管主管機關同意,調任至其他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繼續履行服務義務。」。據上,公費生倘於義務服務期間調用至主管機關服務,不符上開辦法義務服務之規定。

二、請詳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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