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為實施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以維護公務人員身心健康,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於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訂定「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並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二、因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於114/7/1修正施行,增訂高風險職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次數,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因應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三點健康檢查適用對象增訂高風險職務人員及相關人員一般健康檢查次數。
(二)增訂符合辦理一般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
(三)明定機關給予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公假,得審酌健康檢查實施流程之必要性。
三、請詳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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