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11月20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140124061A號函辦理。
二、為免學生求職(打工)遭詐騙,導致個人帳戶被列為警示 帳戶等情事發生,勞動部於旨揭契約範本增訂「雇主不得 要求繳交證件、金融卡及存摺」等事項,以強化求職(打 工)學生識詐意識,降低個人財務損失。另增列保障部分 工時勞工權益相關規定,並配合勞動基準法、性別平等工 作法等勞動法令之修正及更名,酌修文字。同時配合「天 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新增 之通勤協助內容,明定勞雇雙方應依該要點約定通勤協助 事項。
三、請推廣運用,並視需要於各公共空間、洽公場所、或舉辦 打詐等活動時宣導,以擴大宣教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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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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