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輔導室|
一、依本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5條規定:「志工於本市累積服務時數在6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頒授志願服務貢獻獎獎狀及獎品」,每人以受獎1次為限。
二、旨揭獎勵採線上申請方式,請於期限內至本市志工管理整合平臺(https://newcv101.gov.taipei/Backend )進行申請,並請注意下列事項:
(一)績效證明書:
1、本校僅能開立志工於本校服務之時數,倘志工於本市其他單位服務,須由各該單位分別開立績效證明書
後,由本校統一申請。
2、衛生福利部於109年8月4日以衛部救字第1091362638D 號函訂定「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
定」,請使用該新版績效證明書,惟109年8月3日以前開立之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仍有效力。
3、請務必填寫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名稱全名及發證日期並加蓋關防。
4、請詳列志工服務起迄年月日,服務時數計算之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15年4月30日止,另提醒
114年 1月1日起之服務時數應於本市平臺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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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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