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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臺北市金鑽獎優良志工獎勵暨臺北市115年志願服務終身成就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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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獎勵對象如下:

 (一)「優良志工金鑽獎」: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屬及 經其合法備案之民間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屬之志工,持 續參與本市志願服務工作滿3年,且服務時數達600小時 以上,未曾得過本獎項,亦無刑事案件紀錄判決確定且 主動積極以創新服務方法,對提昇志願服務品質及形象 有具體成果者。 

(二)「優良志工團隊金鑽獎」: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 屬及經其合法備案之民間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屬之志工團隊,成立滿3年且團員人數達20人以上,投保志工意外 保險率達100%且志願服務紀錄冊領冊率達100%,具有健全之組織功能與完備之教育訓練,且在服務績效,團隊 精神及特殊貢獻等項目有顯著績效者。

 (三)「優良志工家庭金鑽獎」:2人以上志工具有血親、姻親 或同居共財親屬關係,於本市擔任志工皆滿3年以上且服 務時數皆達600小時,領有志願服務證及志願服務紀錄冊 並有具體服務優良事蹟者。 

(四)「志願服務終身成就獎」:志工滿65歲後(民國50年12 月31日前出生者)從事第1筆志願服務時數起算,至少滿 5年以上,且未曾獲本獎項。志工於推薦單位至少服務滿 150小時且服務總時數滿600小時以上;服務總時數可併 計於不同單位之服務。

 (五)受推薦志工於同年度「優良志工金鑽獎」、「優良志工 家庭金鑽獎」及「志願服務終身成就獎」僅能擇一獎項 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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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14') }} 1786-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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