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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修正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部分條文發布令影本及修正條文

{{ $t('FEZ002') }} 教務處|

一、依教育部115年7月16日臺教師(四)字第1152601828D號函 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三、旨揭核發辦法修正摘要如下:
(一)修正教師證書得以電子方式核發。(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教師證書以電子方式核發者,申請核發、補發、換發等程序應檢具文件免附照片電子檔。(修正條文第三 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
(三)修正「次專長課程認定證明書」為「修畢次專長課程之證明文件」。(修正條文第七條之一) 
四、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蕭科員,電話:(02)7736-5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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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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