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
一、為彌補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致使原具教師或學生身 分者被迫中斷教職生涯或學業未竟的缺憾,回應其名譽回 復訴求,教育部特訂定處理原則,以助弭平遺憾、療癒創 傷。
二、已依規定獲得國家賠(補)償及平復之被害者及家屬,如 有回復教職及學生身分之需求,可自行或是透過轉型正義 相關民間團體、機關之協助,備妥平復文件、當時為教職 或學生之認定文件,以電子郵件寄送教育部專案窗口辦理 (TJE@mail.moe.gov.tw)。
三、教育部將協助被害者回復教職及學生身分之名譽,包含頒發證書、舉行回復儀式,並建議學校修正校史及文書檔 案,融入被害者生命故事結合學校地景寫入校園轉型正義 課程案例及多元活動,以維歷史記憶的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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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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